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08號
MLDV,106,補,1008,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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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提
出被告謝明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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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