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提出被告謝明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