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05號
MLDV,106,補,1005,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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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5
原   告 李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50 元
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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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