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03號
MLDV,106,補,1003,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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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素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9,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被告彭素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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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