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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