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02號
TYDV,89,重訴,102,200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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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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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