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端子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六六之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鋒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一七號十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