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15號
TYDM,92,附民,15,200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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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端子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六六之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鋒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一七號十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林恆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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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端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