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0號
再審原告 賴天乙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哲豪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就已確定之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
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再審理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所得
受之客觀利益,係為推翻已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及同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9號)
。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確定支付命令(下
稱系爭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命再審原告
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自係推翻系爭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前揭規定及
說明,應徵再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