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58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湯紘治
詹喬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
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
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
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106 年度苗司簡調字第279 號事件調
解,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調解不成立,然原告遲至同年
9 月7 日始為起訴,距調解不成立之日已逾30日,自不得主
張以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扣抵裁判費。又原
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其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803,64
0 元【計算式:26.92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7,0
00元=1,803,640 元】,而原告主張對被告湯紘治之債權額
為221,999 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應以
221,999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已繳之
1,430 元後,尚應補繳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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