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1年度,45號
TYDM,91,重附民,45,200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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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丙○○
        乙○○
        丁○○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右
  原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四六九巷七十弄十一之二號
        己○○ 住同右
  被   告 謝雙柱
右被告謝雙柱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黃 斯 偉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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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