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丙○○
乙○○
丁○○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右
原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四六九巷七十弄十一之二號
己○○ 住同右
被 告 謝雙柱
右被告謝雙柱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黃 斯 偉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