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84號
原 告 黃國瑛
黃茂一
黃永富
黃宗基
彭清旺
黃五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彭阿義
訴訟代理人 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6年8月29日
追加原告暨變更訴之聲明。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拆屋還地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00 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
23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50 元=175,500 元】
;至訴之聲明第2 至4 項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
,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5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88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