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鄭宋琴
被 告 鄭星明
鄭福川
鄭得明
鄭港生
鄭國星
銅鑼鄉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其全
訴訟代理人 陳森曜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陳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