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151號
MLDV,106,苗簡,151,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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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鄭宋琴
被   告 鄭星明
      鄭福川
      鄭得明
      鄭港生
      鄭國星
      銅鑼鄉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其全
訴訟代理人 陳森曜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陳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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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