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7年度,1164號
TYDM,87,訴,1164,200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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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發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 男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I○○ 男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辛○○ 男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c○○ 男 
  選任辯護人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戌○○ 男 
  被   告  甲○○ 男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W○○ 男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T○○ 男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未○○ 男 
  被   告  R○○ 男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玄○○ 男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己○○ 男 
  選任辯護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L○○ 男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戊○○ 男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d○○ 男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C○○ 男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P○○ 男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E○○ 男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O○○ 男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卯○○ 男 
  選任辯護人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寅○○ 男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被   告  V○○ 男 
  選任辯護人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D○○ 男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陳善鑫原名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丙○○ 男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N○○ 男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G○○ 男 
  被   告  A○○ 男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彭薰萬原名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右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七三號、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
六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六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a○○共同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I○○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辛○○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身分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c○○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陸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W○○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年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仟肆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拾捌萬參仟肆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玄○○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萬參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玖仟貳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己○○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R○○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被訴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行使明知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無罪。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陳善鑫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彭薰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戌○○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N○○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



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捌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V○○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陸萬參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O○○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寅○○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D○○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伍萬捌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C○○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G○○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參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d○○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P○○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貳萬肆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A○○、癸○○無罪。
事 實
一、a○○為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三五四號富國水電行負責人;I○○為設於桃 園市○○路三三三號六福水電行實際負責人;辛○○為設於桃園市○○路三二七 號為廣陞水電行合夥人;癸○○為設於桃園市○○路○段二七四號祥吉水電行負



責人,均為代理民眾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辦用電之業者。二、c○○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 業處(下稱台電桃園營業處,以下人員均同係該營業處人員)檢驗股;戌○○自 七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四年九月任職於設計股;T○○自八十一年七、八月間起任 職於新供股;W○○自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任職於檢驗 股;甲○○自七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新供股;玄○○自八十二 年間起任職於新供股;L○○自八十年十一月間起任職於新供股;未○○自八十 一年間五、六月起任職於新供股;己○○自七十九年十一、十二月起至八十四年 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R○○自七十九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 丙○○自八十一年一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陳善鑫(原名陳善張 )七十八年至八十四年六月止任職於檢驗股;N○○自八十二年五月至八十四年 十二月止任職於設計股;彭薰萬(原名彭泳富)自八十年底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 止任職於新供股;G○○自八十一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A ○○自八十年四月起任職於檢驗股;V○○自六十五年起至八十二年三月止及自 八十三年七月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止任職於檢驗股;O○○自八十年十二月起至 八十五年一月止任職於設計股;D○○自七十九年間起任職於檢驗股;卯○○自 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四年五月止任職於檢驗股;寅○○自八十年間起任職於新供股 ;d○○自七十六年七月起任職於中壢服務所;戊○○自八十年十二月起任職於 設計股;C○○自八十年十二月任職於新供股;E○○自七十七年一月起至八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任職於新供股;P○○自七十七年十一月起任職於檢驗股。其 等二十六人均職司民眾申請用電案中,用電現場之派工、外線設計或用電現場之 ,均為代理民眾向台電桃園營業處申辦用電之業者。三、a○○等水電業者於受理民眾委託申辦用電後,須先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申請用 電,向台電桃園營業處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申請用電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 二章第一節第四條規定:申請用電按其性質分為1、新增設用電:包括新設、增 設、併戶、分戶、復電;2、廢止用電:包括部份廢止、全部廢止;3、變更用 電:包括器具變更、裝置變更、種類變更、用途變更、過戶及其他地址變更;4 其他:包括檢驗、電表移裝、開再封印、線路變更裝置等。其申請用電事項處理 流程,依同規則第五條附表所規定如下:受理申請用電-現場勘查設計外線-核 算線路補助費及通知伸申請人繳費-申請人繳付線路補助費-(需外線)外線施 工-屋內線裝妥申報竣工;(免外線)逕於屋內線裝妥申報竣工-檢驗送電。臺 電桃園營業處受理後,其內部處理單位,約略依外線、非外線兩項區分,外線部 分設計股負責,非外線部分則屬新供股負責,至於核准送電則由新供股、檢驗股 負責。台電桃園營業處人員於受理申請用電案後,依前開申請區分須先審查相關 文件(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電費單等),審查通過後,如係須外線施工者 (如新建築物等),則由工務股先行施工外線,完成後再由承裝業者報竣工檢驗 送電(由檢驗股負責);如係不須外線施工者(如增加電力設備),由則由新供 股或檢驗股至現場檢驗後送電(依據用電種類之不同,一般用電由新供股負責, 工廠、高壓電、餐廳、KTV、汽車旅館、大樓等用電則由檢驗股負責)。台電 桃園營業處新供股、檢驗股、設計股人員於辦理a○○等水電業者所申請之用電



案件時,應依該公司營業規則暨該公司桃園營業處之函示、備忘錄、新增設用電 案件作業程序座談會紀錄等規定處理有關設戶標準、分戶用電、新增三相表燈用 電,台電人員於至現場檢驗時,須將申請案件之全案資料(包括登記單、配線圖 、竣工通知單等)帶至現場,並依現場實際狀況,對照案件資料檢驗線路、開關 及用電器具是否相符,如符合即於「用電設備檢查記錄表」上登載檢驗情形,若 不符合,即以便條紙等敘明不符事項,前開登載之記錄表及便條紙等於返回營業 處後,再由承辦人員蓋職務戳章確認,陳請所屬股別之派工及股長複核。四、緣於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間,a○○I○○辛○○、癸○○等人分別於代理 如附表所示楊政志等用電戶向台電桃園營業處辦理用電申請時,前開台電桃園營 業處之檢驗股、設計股、新供股人員竟有如下列所述之不法行為: (一)、c○○於負責附表一案件編號(013)捷祥建設;(064)廣同機 械 、(113、114)聖佳企業、許憲榮;(121)柏春企業社; (143、144)來爾富便利商店;(200)長瑞佳工業;(206 )得翔企業社;(208)羅肇炘;(213)廣盟預拌混土;(216 )得翔企業社);(217)龍橡工業桃園廠;(233、234)廣盟 開發;(344)均順實業;(368)翔帝建設;(415)富運企業 ;(467)新光建設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 意,就其中編號(064)廣同機械申請案,明知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 申請分戶用電;編號(121)柏春企業社申請案,則係變相經營汽車旅 館,有附表編號二十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應不予送電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單獨或與附表所示負責設計之戌○○基於共同之犯意 聯絡,在收受辛○○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或接受宴飲之不正利益 之招待,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c○○戌○○就所 承辦案件並與辛○○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c○○戌○○在各該承辦 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 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 表一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魏權 木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各該案 件共同檢驗送電者,分別收受a○○辛○○、Q○○、I○○等人致送 之每件二百元至六萬五千元不等之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 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二)、T○○於負責附表二案件編號(008)力根實業;(015)鍾黃六 妹;(016)徐連財;(024、025)陳錫財、甯建章;(037 )陳吳秀環;(060)黃清介;(085、086)連宇實業社、謝宇 培;(089)廖周阿合;(133)陳坤明;(188)賴竹山;(1 89)張海亭;(191)賴敏勝;(192)王許鴛鴦;(238)張 宏義;(268)劉許菊;(312)許永彥;(319)吳重明;(3 33)陳定捷;(348)陳啟南;(354)盛達工程;(355)光 一機械,呂光一;(358)酉○○;(375)黃睿鐘;(380)黃 美蘭;(385)詹益牟;(393)梁坤治;(429)廣豐實業;(



455)自來水第二區處;(463)張國梁、李彩秀;(466)呂政 雄;(480)張桶騫等申請用 電案之檢驗送電或設計業務時,竟基於 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025)甯建章;編號(333)陳定捷;編 號(354 )盛達工程;編號(355)呂光一;編號(358)邱建 源;編號(375)黃睿鐘等申請用電案負責檢驗供電,有附表編號二十 一、二十二所 示不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 ,竟收受a○○I○○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 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並於附表二所示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 「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 形符合規定,足生損 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二所列之其餘申 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T○○亦利用職務之便 ,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收受a○○辛○○、Q○○、I○○等人致送 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 賂。
(三)、W○○於負責附表三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019)鑫將金 屬;(021)威震建設;(026)陳敏子;(029)羅文章;(0 30)大園工業區;(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042)千寶實 業;(052)福園餐廳;(062)東青針織;(129)三江飲食店 ;(松齊工業新屋廠;(200)長瑞家工業;(373)新日電機電纜 ;(389)景文建設;(411)郁美家建設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 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033)褚志雄;編號(04 2)千寶實業;編號(052)福園餐廳;編號(129)三江飲食店等 申請用電案負責檢驗供電,有附表編號二一、二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 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 送電之丙○○、陳善鑫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a○○辛○○致 送之如附表四所示不等之賄款及不正利益,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取賄賂。W○○丙○○、陳善鑫、就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與a○○辛○○就上述各該代理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W○○丙○○ 、陳善鑫在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 ,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 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三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 業處之送電規定,惟W○○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 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分別收受a○○辛○○、劉志 鴻、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四)、甲○○於負責附表四案件編號(022)庚○○;(051)游清泉; (060)黃清介;(092)藍金賢;(096、097)謝振興、謝 長茂;(100)黃豐鋼(阿房);(106、107)呂學豪;(11 7)黃政發;(123)鄭錫川;(134)呂忠雄;(139)泓輔企 業;(140、141)黃美貴;(145)游秀琴;(146)陳重吉



;(177)黃清治;(183)百星達科技『彭學展』;(196)百 星科技『彭學展』;(214)雍記公司;(22 8)陳川;(245 )呂楊秋香;(258)呂學明 ;(266)陳清甫;(273)蔡瑞 鴻;(274)蔡瑞賢;(279 )子○○;(280)呂理胡;(2 95)黃明嬌;(300)戴阿連; (306、307)張色;(32 0)仕霖營造;(324)溫美雪;(359、360)林文印;(36 4)林鈺龍;(367)吳益恭;(397)民誠建設;(423)鄭朝 慶;(450)葉桂桃;(460)曾 萬溢;(462)游勝伸等申請 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27 9)子○○申請案;編號(306、307)張色申請案雖均係以農田、 菜園噴霧用電申請,但現場無噴霧設備,有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 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I○○致送如附表 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甲○○就上 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 甲○○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 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 確性。另就附表四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 規定,惟甲○○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 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分別收受辛○○、Q○○、I○○等人致送 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
(五)、玄○○於負責附表五案件編號(044)戴水朝;(061)張生塗; (069)吳益;(070)羅錦明;(076)鄭萬金;(087)詹 李謀;(088)邱天賜;(115)震撼廣告實業;(116)賴文生 ;(120)簡趙秋梅;(127,128)黃松進;(132)徐詩; (139)弘輔企業;(147、148)沈素;(149)黃素琴;( 197)呂阿維;(225)劉添發;(247)金 朋建設;(297 )陳麗美;(315)楊盛耀;(316)楊文生;(323)黃光偉; (336)黃清木;(339)陳 淑蘭;(340)金朋建設;(35 1)蘇國鐘;(353)簡順章;(361)吳新定;(362)游昌裕 ;(405)楊枝萍;(408)凌增隆;(413)蕭啟德;(416 )陳信雄;(421)陳煉水;(422)洪瑪利;(424)徐朝陽; (426)邱劉謹;(433)桃安 紙業;(442)張秋蓮;(45 1)游政杉;(454)元昌營造公司;(456)陳金豐;(459) 藍彩玲;(468)謝大根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 之犯意,就其中編號(336)黃清木;編號(353)簡順章有二三所 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黃家 龍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玄○○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 意之聯絡,由玄○○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



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 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五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 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玄○○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 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分別收受、辛○○、Q○○、 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六)、L○○於負責附表六案件編號(002)李福生;(011)文崎實業 ;(016)徐連財;(038)簡阿源;(051)游清泉;(069 )吳益;(078)徐銳智;(082)吳東泉;(078)詹李謀;( 088)邱天賜;(095)黃茂揚;(101)高錫城;(103)徐 松年;(108)羅義泰;(116)賴文生『賴色』;(117)黃政 發;(137)葉傳泥;(151、152)洪柄耀;(190)藍燕秋 ;(205)李阿炎;(220)簡全興;(244)黃聰吉;(267 )蔡進發;(270)S○○;(275)鄭簡阿尾;(282)鄭永興 等三戶;(289)李訓吉;(290)楊夏江;(294)呂阿長;( 296)蔡安然;(308)久賢建設公司;(317)艾笛亞服飾;( 318)游家龍;(337)張世雄;(338)鄭文雄;(349)呂 蕭秀香;(357)黃秋蘭;(374)王 佰祿;(381)簡進盛; (396)U○○;(4 02)楊進順;(404)林聚照相製版;( 412)陳來春;(438 )王忠民;(460)曾萬溢;(461) 黃春木;(469、470) 林素悅等申請用電案之社計或檢驗送電業 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374)王佰祿、編號(396 )郭松齡等案,有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 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I○○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逕 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L○○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 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L○○在承辦案件 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 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六 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L○○亦 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 送電之人,分別收受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 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七)、未○○於負責附表七案件編號(039)施慧芳;(043)李清源; (050)朱清吉;(077)蕭茵;(092)藍金賢;(098)羅 玉;(104)劉文漢;(106、107)呂學豪;(120)簡趙秋 梅;(145)游秀琴;(177)黃清治;(183)百星達科技企業 :(190)藍燕秋;(207)蔡長楓;(220)簡全興;(241 )呂鴻鈴;(242)陳國周;(250)王興財;(254)張玉泉; (255)陳鼎忠、胡陳秀霞;(271)吳清池;(272 )陳炯昌 ;(277)李長林;(278)李寶珠;(291)江武二;(298



)王榮華;(326)李雅玲;(327)陳萬金;(328)徐李素娥 ;(365)丁旭初;(366)M○○;(369)林楊來婦;(37 0)簡文財;楊金龍;(409)阮金川;(420)通雲企業;(43 0)張肇雄;(432)曾志宏;(439)魏金城;(441)呂彩秀 ;(465)廖張淑英;(481)張文進等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或檢驗送 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255、326)陳鼎忠及 李雅玲案;編號(366)M○○案,有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 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分別收受I○○致送如附表所示不等之 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未○○就上述承辦案件 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未○○在承 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 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 附表七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林 焌隆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人 ,分別收受辛○○、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 ,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 (八)、己○○於負責附表八案件編號(001)楊志政;(005)杜萬齡( 007)故鄉魯肉飯;(012)乙○○;(014)碁傑鋼鐵工業;( 028)意台公司;(029、030)羅文章、大園工業區;(185 )松齊工業新屋廠)等申請用電案(詳如附表八)之檢驗送電業務時,竟 就其中編號(012)乙○○案,有附表編號二一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 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各該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馮 堯相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收受a○○致送之如附表所示不等之賄款, 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己○○G○○就上述承辦案 件與a○○上述各該代理申請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己○○G○○在附表八所示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 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 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八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 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己○○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收 受a○○、Q○○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 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九)、R○○於負責附表九案件編號(001)楊志政;(013)捷翔建設 ;(029、030)羅文章、大園工業區;(042);李啟崇;(4 00)勝堡村營造工程;(420)通雲企業等附表八所列之申請案件, 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R○○竟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 之犯意,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或設計之人,分別收受 a○○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 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十)、丙○○於負責附表十案件編號(015)鍾黃六妹;(019)鑫將金 屬;(026)陳敏子;(042)千寶實業;(052)福園餐廳;(



062)等申請用電案驗送電業務時,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就其中編號; 編號(052)福園餐廳;編號(042)千寶實業案有附表二二所示不 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 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W○○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分別收受辛○○致送 之如附表十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丙○○N○○W○○就上述各該承辦案件與a○○辛○○就上述各 該代理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丙○○W○○在上述各該承辦 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 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 表十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王進 來亦利用職務之便,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之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聯 絡,分別收受a○○辛○○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 以供電,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一)陳善鑫於負責附表十一案件編號(033)一大工業社、褚志雄(12 9)三江飲食店;(200)長瑞家工業;(373)新日電機電纜;( 389)景文建設;(411)郁美家建設:(431)金欣建設;(4 67)新光建設等申請用電案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就其中編號(129) 三江飲食店係申請用電轉供給鄰近之KTV使用,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 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 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一同負責檢驗送電之賴 天財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收受a○○辛○○致送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 賄款及宴飲之不正利益,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陳善 鑫、W○○就上述該承辦案件與a○○辛○○就上述該代理案件,並基 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陳善鑫、W○○在上述該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 「用電設備檢驗記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 於台電桃園營業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十三所列之其餘申 請案件,雖均符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陳善鑫亦利用職務之便 ,基於概括之犯意與附表所示之共同檢驗送電或設計之人,分別收受簡傳 鎮、Q○○、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 而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
(十二)彭薰萬於負責附表十二案件編號(027)黃睿杭;(055)王靜如 ;(072)鄭進益,鄭王福;(195)雙合營造;(301)彭滿妹 ;(304)杜葉熙久;(305)呂學育;(313)郭華德;(37 2)卓文勳;(342)黃全聲、呂文昌;(383)邱坤煌;(390 、391)王永昌、王振豐;(394)黃楊茫里;(406)黃玉枝; (414)施盧鴻;(449)呂清藏;(198)賴時雄等申請用電案 之檢驗送電業務時,就其中編號(332)卓文勳係申請臨時用電,但現 場並無用電器具(抽水機),並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 二三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收受黃 家龍致送如附表十二所示不等之賄款,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



取賄賂。彭薰萬就上述承辦案件與I○○就上述代理申請之案件,並基於 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彭薰萬在承辦案件職務上所制作之「用電設備檢驗記 錄表」上,不實登載現場檢驗情形符合規定,足生損害於台電桃 園營業 處對檢驗送電審核之正確性。另就附表十二所列之其餘申請案件,雖均符 合台電桃園營業處之送電規定,惟彭薰萬亦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概括之犯 意,或單獨一人,或與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收受a○○辛○○、Q○○ 、I○○等人致送之每件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後,才予以供電,而就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十三)戌○○於負責附表十三案件編號(049)張瑞惠;(063)張新春 ;(064)廣同機械;(113、114)聖佳企業『李淑芬』、許憲 榮;(123)鄭錫川;(127、128)黃松進;(155)黃明德 ;(167、168)’莊麗雪、藍聰榮;(175、176)陳永東、 蔡德時;(196)百星科技『彭學展』;(214)雍記公司;(21 5)張詠吟;(226)邏達企業等件申請用電案之設計業務時,就編號 (064)廣同機械係以廢棄之長田發公司申請分戶用電,均不符合台電 桃園區處之送電規定,有附表編號二二所示不符合台電桃園區處之送電規 定之情形,應不予送電,竟與附表所示上述案件負責檢驗送電之c○○基 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收受辛○○致送之如附表十三所示不等之賄款引及宴 飲不正利益,逕予送電,而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戌○○c○○ 間就上述承辦案件與辛○○就上述該代理案件,並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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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