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7號
SCDV,92,重訴,17,200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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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正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
  被   告 榮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萬欽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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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錦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