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9號
SCDV,92,聲,9,200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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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隆慶
  送達代收人 吳清亮
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五三二號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准以現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元或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二期債票還本券代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五年裁全字第二七六號裁定,准以新台 幣一百六十四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擔 保假扣押,嗣經變換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臺幣一 百七十萬元,並以本院八十八年存字第一五三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債票 已到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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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