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4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被 告 楊增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10元,及民國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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