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七六七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乙○○ 住
身
被 告 陳松正
即陳敬達)身
被 告 王鏡淳 住
即王秀榮)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