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1年度,767號
SCDV,91,竹簡,767,200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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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七六七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乙○○   住
              身
  被   告 陳松正   
        即陳敬達)身
              
  被   告 王鏡淳   住
        即王秀榮)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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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