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七號 原 告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送達代收人 溫欽彥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0號四樓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姜振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里○○街八二巷十一號三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村里○○○路○段二三四號九樓 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庚○○○ 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辛○○ 住台北市○○區○○里○○路二六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 官 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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