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89年度,67號
SCDV,89,竹簡,67,2003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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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七號
  原   告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送達代收人  溫欽彥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0號四樓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姜振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里○○街八二巷十一號三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村里○○○路○段二三四號九樓
  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庚○○○  
  右六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辛○○   住台北市○○區○○里○○路二六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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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