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普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發還擔保金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 全聲字第一五三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 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各一件、退回信封二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錫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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