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8號
MLDV,106,法,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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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魏俊傑
代 理 人 陳尚敏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編號1 所示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一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所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編號2 所示條文准予變更如附件二對照表「最新修訂條文」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為因應業 務需要,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召開第十一屆第四次董事 、監察人聯席臨時會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 至41條,前述會 議之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亦經苗栗縣政府以106 年8 月7 日 府民宗字第1060151771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 ,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本 院105 年度抗字第60號裁定、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 財團第十一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聯席臨時會議紀錄、捐助章 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聲請變 更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章程附表編號1 所 示條文如附件一「擬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附表編號2 所 示條文如附件二「最新修訂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尚與該財 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捐助章程條文 │
├──┼──────────────────────┤
│ 1 │第1 、2 、3 、7 、8 、15、16、17、18、19、20│
│ │、21、22、23、24、25、27、28、29、31、32、33│
│ │、34、35、37、38、39、40條 │
├──┼──────────────────────┤
│ 2 │第4 、5 、6 、9 、10、11、12、13、14、26、30│
│ │、36、4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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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