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廖賴平妹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廖錦章
廖錦康
廖玉香
廖玉惠
廖心瑜
廖婉妤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陳桞秀櫻
被 告 廖浩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關於遺產項目:編號4 「坪段28地號,苗栗縣○○鄉○○○段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段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所為106 年度家訴字第2 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關於遺產項目:編號4 「坪 段28地號,苗栗縣○○鄉○○○段00地號」之記載,係「苗 栗縣○○鄉○○○段00地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 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