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家分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155號
MLDV,106,家親聲,155,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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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大壎
上列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之聲請費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同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8 月8 日通知命其於送達次日起7 日內補正,並 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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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