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普萊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螢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 告 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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