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4號
MLDV,106,國,4,201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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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號
原   告 張德明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柯麗鈴
被   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金浩明
被   告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春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3 人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6 年9 月8 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 憑,惟其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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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