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12號
MLDV,106,司促,511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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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1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巫婉晴即巫秀芬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壹
  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下
  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
  計付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
  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個月為上限
  ,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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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