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05號
MLDV,106,司促,5105,201709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債 務 人 廖友聖
      尤秋雅
一、上列債務人廖友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
  壹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零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尤秋雅
  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