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98號
MLDV,106,司促,509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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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泰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吳泰享民國94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
    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 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加計15 0元之違約金。惟相對人吳泰享
    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且連續二期
    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5年5 月8 日依本
    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相對人吳泰享自民國94年1 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8 月18
    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3,44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
    23,442元、利息0 元、違約金0 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泰享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344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9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泰享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150元 │
│  │23442 │     │月19日起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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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