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彩華於民國93年11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2 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43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2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緣相對人陳彩華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 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90 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50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09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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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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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彩華 431│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32293 │0000000000│02月 13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7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彩華 456│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55047 │0000000000│04月 2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9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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