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聲明承受訴訟人 乙○○
林怡嫻
共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承受訴訟人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 百七十七條第一、二定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起訴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廿八日死亡,繼承人即聲明 承受訴訟人乙○○、林怡嫻業已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核無不合,並經本院准予備 查等情,並有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彰院松家德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三0號通 知一件附卷可憑,彼等二人既已拋棄繼承,即非原告甲○○之繼承人,彼等前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即無理由,依前揭規定,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