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105號
CHDM,91,附民,105,20030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聰燦
  被   告 甲○○ 女 四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陳 秋 錦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