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四
具 保 人 甲○○○ 女七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秋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