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送達代收人 楊敏富
被 告 甲○○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