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6號
PTDV,92,補,16,200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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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善本
  送達代收人 蔡瑞霞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一萬一千三百二十九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七千七百二十四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七千六百七十九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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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