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883號
PTDV,91,訴,883,200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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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偉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約定年息百 分之八點七五計算利息,利率按機動利率調整(目前調整後之年息為百分之八點 七),並約定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月繳交 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止分期還清,且於 每月二十六日攤還本息,未按期攤還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訴外人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即未再攤還本息,依 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二百二十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 催討無效,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清償之責任。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帳 卡明細表、戶籍謄本各一件等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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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