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奕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奕德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9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52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
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劉奕德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6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9月11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34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56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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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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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奕德 456│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9532 │0000000000│09月 12日 │ │ │
│ │元 │609 │起 │ │ │
├──┼───┼─────┼──────┼──────┼───────┤
│ 003│新臺幣│劉奕德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39606│0000000000│09月 12日 │ │九九 │
│ │元 │25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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