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15號
MLDV,106,司促,5015,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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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何承鴻
      何衡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承鴻於民國104 年間邀同債務人何衡朝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
     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
     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 筆,合計
     35,113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
     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
     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
     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6 年09月19日) 起,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何承鴻自106.04.16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何
     衡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0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承鴻、何│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5113 │衡朝   │4月16日起  │9月18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19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承鴻、何│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113 │衡朝   │5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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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