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信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516號
PTDM,91,訴,516,200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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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號
),本院屏東簡易庭認宜適用通常審判程序而移由普通庭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為朋友關係,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日 止,借住於甲○○位於屏東市湖南里歸義巷二十九之七號住處,乙○○明知02 04語音付費電話,一分鐘費用新臺幣二十元,收費高昂,屋主即甲○○之父陳 聰貴不可能同意他人使用家中電話撥打,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 意,於前揭居住期間,乘陳聰貴不在家之際,連續盜用陳聰貴申請之 (00)0 000000電話,撥打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等電話號碼至交友中心與人聊天,共計盜用電話費九萬七千八百六十元。嗣因陳 聰貴接獲帳單後發覺有異,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運處提出申訴,並報 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運處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電 信警察隊第三中隊移送國防部南部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屏東簡易庭認宜適用通常審判程序而移由普通庭 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使用陳聰貴申請之電話號碼 (00)000 0000,撥打0204電話至交友中心,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電信法之犯行,辯 稱:通聯紀錄上之0204電話並非全部我打的,我打那些電話都有經過陳尊貴 同意,而且我打電話時候,雖沒有約定由何人付費,但我心中想說由我來付,因 為那時我有工作,但我並沒有把這個想法告訴任何人云云。經查:㈠右揭犯罪事 實,業據被害人陳聰貴指訴歷歷,且證人甲○○亦到庭證述「打其他電話時,他 都有在我面前打,有經過我同意,但是打0204電話他都是晚上打的,那時我 在睡覺,我根本不知道他打0204電話」、「(有無跟被告一起打0204電 話)沒有」等語綦詳,此外,復有通聯紀錄一份在卷為憑。㈡至於被告雖以前詞 置辯,惟被告前經本院訊問時,已坦承上開電話皆為其所撥打,且供稱:我打電 話之時候,有徵求過甲○○之同意,而且有跟他說我有朋友在0204地方上班 ,但是我沒有跟他說我要打0204電話,有時候,我打0204電話跟小姐聊 天時,甲○○也有加入,但他不知道那是0204電話等語,足見被告辯稱打0 204電話前曾徵得甲○○同意云云,皆為飾卸之詞。㈢另被告雖又辯稱:打電 話時有想過費用由自己支付云云,惟被告既供稱:案發當時所從事之工作是介紹 客戶去辦理手機門號,介紹一件佣金五百元,總共介紹一、二十件,後來因為公



司其中一位股東跑掉,所以只做了一個多月等語,顯見被告當時並無穩定之工作 與收入,且工作所得僅約一萬元,並不足以支付九萬餘元之電話費,是被告辯稱 並無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云云,亦不足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 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雖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善,惟被告僅 為與人聊天,即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且費用高達九萬餘元,迄今又尚未償還 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二條、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附錄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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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