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07號
PTDM,90,訴,107,20030124,5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子○○
  被   告 黃○○
  被   告 辛○○
  被   告 丙○○
  被   告 辰○○
  被   告 劉尤秀
  被   告 申○○
  被   告 玄○○
  被   告 癸○○
  被   告 未○○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
  被   告 宙○○
  被   告 乙○○
  被   告 壬○○
  被   告 亥○○
  被   告 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陳炳彰
  被   告 卯○○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等因貪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號、第二五
五四號、第四九一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
三七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甲○○子○○黃○○辛○○丙○○辰○○、天○○○、申○○玄○○癸○○未○○宙○○乙○○壬○○亥○○巳○○卯○○丁○○戊○○庚○○共同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己○○子○○辛○○丙○○辰○○、天○○○、玄○○癸○○未○○宙○○壬○○巳○○卯○○丁○○戊○○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甲○○黃○○乙○○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亥○○申○○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參年。



事 實
一、己○○甲○○子○○黃○○辛○○丙○○辰○○、天○○○、申○ ○、玄○○癸○○未○○宙○○乙○○壬○○亥○○巳○○、卯 ○○、丁○○戊○○庚○○等二十一人均為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 司)供電用戶。民國八十三年間,宇○○(另行審結)、丑○○、台電公司收費 員午○○(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向上開人等表示或介紹:伊等可以改裝電表達到節省電費之目的 。己○○等二十一人明知宇○○、丑○○或午○○並未出示任何台電公司之改裝 電表通知或核准改裝文件,亦未於改裝電表後向渠等收款時開立公司收據,顯係 不法,竟共同基於竊電、偽造公文書及毀損之犯意聯絡,任由午○○、宇○○、 戌○○(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及酉○○(業經 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等人組成之竊電集團至其等住 宅或營業處所內(地點詳如附表)破壞電表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封印鎖,將電表 開啟後,將永久磁鐵降低或將電表內部電壓線剪斷與防雷接地簧片接通等方式, 改裝電表內部結構,使電表計度失真,再以偽造之封印鉛,將電表封住裝回,足 以生損害於台電公司,事後己○○等人分別給付新台幣(下同)一至數萬元不等 之金額予午○○等人組成之竊電集團,作為改裝電表之代價,彼等以此方式竊電 迄至八十四年四月間始為警陸續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宙○○亥○○卯○○丁○○庚○○等五人於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惟訊據被告己○○甲○○子○○黃○○辛○○丙○○辰○○、天○○○、申○○玄○○癸○○未○○乙○○巳○○、戊○ ○等十六人則均矢口否認涉有竊電、偽造公文書及毀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 物品等罪罪嫌。被告己○○辯詞略以:我承認有改電表,但我有跟介紹人說合法 的才要改。因為介紹人有穿台電制服,所以我以為是合法的云云。被告甲○○辯 稱:「我也是因為有人來招募才改裝的,他說可以省電,我也不知道這是偷電」 云云。被告子○○辯稱:「當時我不知道竊電,後來我才知道。..當時我做生 意忙,且改電表的人有穿台電制服。」云云。被告黃○○辯稱:「因為電表年久 失修,電力公司的人員來,叫我繳款修理電表的,我都不知情。」云云。被告辛 ○○辯稱:「我知道他是電力公司的人,有一天他來我家泡茶,我問他是否可以 省電,他說會幫我看看,後來他有幫我改裝,費用約八千元,..」云云。被告 丙○○辯稱:「我只聽說這樣做可以省電,我就叫他們去做了,我沒有看見他們 拆電表。」云云。被告辰○○辯稱:「我在改房子的時候,宇○○跟我說可以改 電表比較安全,因為我的房子是二十幾年的老房子了。..他有穿台電人員的制 服,所以我信以為真,..」云云。被告天○○○辯稱:「是那天我去鄰居家泡 茶,我看到修改電表的人,當改電表的人都穿台電公司的制服,我們是管線末端 電力不足,我不知道那是偷電。」云云。被告申○○辯稱:「起初我的電表一直 跳電,剛好有電力公司人員來,我就讓他修。」云云。被告玄○○辯稱:「是一 個人姓陳的穿台電衣服的人跟我說要裝什麼東西比較省電。」云云。被告癸○○



辯稱:「是他(指宇○○)自己來的,他說我的電表有故障,修好了要向我收八 千元,..」云云。被告未○○辯稱:「是抄電表的人說,我的電表會漏電,他說要將電表拆回去清一清」云云。被告乙○○辯稱:「我不知道這是偷電,朋友 介紹說這可以省電,費用一萬元」云云。被告巳○○辯稱:「因為台電公司有行 文來,是要改善功率因數,後來有一個叫阿海的人來,說提高供率因數可免再繳 另外的費用,不是要改裝省電,費用約十萬元以內」云云。被告戊○○辯稱:「 我不認識丑○○、戌○○。..我與李地○○的兒子是國小同學,我在那裡泡茶 ,李地○○的兒子也在場,他的朋友說可以調整電表省電,我就答應了,後來有 人來查的時候我才知道電表被改。」云云。經查: ㈠右揭被告等人住宅或商店內之電表,曾遭被告午○○、宇○○、戌○○、酉○ ○等人所組成之竊電集團破壞封印鎖後拆開,並以將永久磁鐵降低或將電表內 部電壓線剪斷與防雷接地簧片接通等方式改裝電表內部結構,致電表計度失真 ,嗣再偽造封印鉛裝回,以使用戶竊電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宇○○、戌○○、 午○○及酉○○於調查及偵查中自白無訛(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七 十四頁背面、第七十六頁、七十七頁、第九十頁、第九十二頁至第九十三頁、 第一○三頁、第一○四頁、第一○五頁、第一○七頁;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五 五四號卷第五頁至第八頁、第十三頁至第十六頁、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五頁、 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五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九十三頁、第九 十九頁至第一○二頁、第一一○頁),並有台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及用電資 料明細表各二十份在卷可稽。
㈡被告己○○甲○○子○○黃○○辛○○丙○○辰○○、天○○○ 、申○○玄○○癸○○未○○乙○○巳○○戊○○等十五人雖均 否認有同意被告午○○、宇○○、戌○○、酉○○等人破壞、改裝電表及竊電 等犯意,並以前揭情詞為辯,惟:
⒈改裝電表之用戶均知彼等所為係在竊電一節,已據被告午○○於本院審理中 供承:「我沒有騙他們(按:指用電戶),我是問他們是否要省電,他們有 的有問我細節,我說我不清楚,他們有些會問這樣會不會出事,我告訴他們 說,安全性很高,應該不會被查出。」(本院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 )及「我是以這樣做可以省電而且安全性很高,外觀看不出來,不容易被查 到(等理由向客戶游說改裝電表),客戶都知道這是竊電行為。」(本院九 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等語綦明。
⒉被告戊○○竊電一節,則據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供認:「我記得在(台 南縣)佳里鎮有介紹二個,可能就是寅○○和戊○○,我與寅○○沒有交情 ,是在釣魚的時候認識介紹的,其他的人都沒有錯,是我介紹的。」等語無 訛(本院卷第九十二頁)。
⒊被告天○○○竊電一節,亦據被告宇○○供述:「..其中竊電戶劉清風( 即天○○○之夫)之電表封鉛明顯動過手腳,但電流計量正常,據戌○○稱 係因劉清風塭池之變造電表遭台電人員查獲後,心虛,才又叫戌○○將渠住 宅電表改裝回正常所致。」等語甚明(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四號卷第五十 三頁背面)。




⒋此外,電表與水表、計程車里程計費表相同,均為生活中常見之計費度量工 具,重在準確,一般社會大眾應知其不得任意裝卸,改變計費標準,而午○ ○、宇○○等人鼓吹用戶改裝電表時,並未出示任何台電公司之改裝通知或 核准改裝文件,故用電戶實無輕信彼等所為係合法之理。又被告己○○等人 為改裝電表所支出之費用均在萬元至數萬元之間,並非小數,衡情用戶應留 有台電公司開立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作為已繳費及合法改裝之證明,惟被告己 ○○等人並未取得費用收據,自無堅信改裝電表係屬合法之憑據,故被告等 人上開所辯,應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 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封印鎖通常裝設於電表箱上,電表體與底座結合後,先以封印環套住,再以封 印鎖鎖住,封印鎖之裝拆由台電公司人員施工。另裝設於用戶住處之電表,乃經 過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或其委託之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得裝用,通常檢定合格之電表 ,檢定單位會以「同」字鉛封及標示牌鎖住,即使台電公司亦不得任意拆遷封印 鉛及標示牌,如有必要,應報上述檢定單位核准後始可拆封,此有台電公司屏東 區營業處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屏區費稽字第八七○七○七六一號函在卷可憑(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一三八頁、第一三九頁)。次按公營台電公司 在用戶電表上裝置之封印,表面刻有電力公司字樣及印有閃光圖案,既用以證明 為電力公司所加封,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稱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相當 ,自應以文書論,且已隨同出租之電表,由用戶保管,如加以毀壞,即應成立同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公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 上字第六五三一號判決及六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事庭決議參照)。被告 己○○等人明知午○○等人係不法改裝電表之竊電集團,竟任由戌○○、酉○○ 等人損壞封印鎖,開拆電表,改裝電表內部結構以達竊電目的,嗣再偽造封印鉛 後裝回,是核被告己○○甲○○子○○黃○○辛○○丙○○辰○○ 、天○○○、申○○玄○○癸○○未○○宙○○乙○○壬○○、亥 ○○、巳○○卯○○丁○○戊○○庚○○等二十一人所為,均係犯電業 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委託 第三人所掌管文書物品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被告己○○等二十一人與被告午○○、戌○○、酉○○及宇○○間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所犯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 之文書物品、竊電及偽造公文書等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 公文書罪處斷。茲審酌被告己○○子○○辛○○丙○○辰○○、天○○ ○、玄○○癸○○未○○宙○○壬○○巳○○卯○○丁○○、戊 ○○及庚○○等人均無前科,被告甲○○則有賭博前科(不構成累犯)、被告黃 ○○有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被告申○○有詐欺前科(不構成累犯)、被告 乙○○有贓物及賭博前科(不構成累犯)、被告亥○○有賭博前科(不構成累犯 ),茲分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彼等因貪圖小利而犯 罪,竊電時間長短、規模及事後均已向台電公司繳清短繳之電費,有台電公司職 員胡寶樹提出之追償電費一覽表(被告己○○黃○○辛○○丙○○、天○ ○○、申○○玄○○癸○○未○○宙○○壬○○卯○○部份,附於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三十頁)、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九十年八月 一日屏區費稽證字第○八○一號函(被告甲○○部份,附於卷外資料袋)、台電 公司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高區費稽字第八四○三○一、八四○三○二號繳款通知 書、○○二一一○號營業收據(被告辰○○部份、附於卷外資料袋)、台電公司 鳳山區營業處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鳳區費稽字第九○○八○四五七號函(被告乙 ○○部份,附於卷外資料袋)、九十年一月八日鳳區費稽字第九○○一○一三七 號函(被告丁○○部份,附於卷外資料袋)、台電公司稽查股○○一八七○號收 據小條(被告亥○○部份,附於卷外資料袋)、台電公司○○三一八二號營業收 據(被告庚○○部份,附於卷外資料袋)、台電公司○○三六二八號、○○二五 三○號、○○三一四五號、○○二八五○號營業收據(被告巳○○部份,附於本 院卷㈠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台電公司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南區 費核證字第一六八號函附之用電明細表、繳費證明(被告戊○○部份,附於本院 卷㈠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六頁)、台電公司○一○七○六號、○○一七二一號、 ○○二二三七號、○○三一七一號、○○三九三九號營業收據(被告子○○部份 ,附於卷外資料袋)附卷可憑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又被告己○○子○○辛○○丙○○辰○○、天○○○、玄○○、癸 ○○、未○○宙○○壬○○巳○○卯○○丁○○戊○○庚○○等 人均無犯罪前科;被告甲○○雖有賭博前科,被告黃○○有竊盜前科,被告乙○ ○有贓物及賭博前科,然皆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亥○○前因犯賭博 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七十九年易字第四八八四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年六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後均未 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申○○曾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三月 二十一日以八十六年易字第二八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確定, 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彼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 後均已向台電公司繳清欠費,尚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均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姝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編│用電戶號 │用電戶名│用 電 地 點 │竊電時間│媒介、│備 考│
│號│(電表號碼)│ │ │ │改裝者│ │
├─┼─────┼────┼────────┼────┼───┼────┤
│ │000000000 │ │ │ │ │ │
│1│(00000000)│己○○ │屏東縣屏東市龍華│八十三年│午○○│ │
│ │000000000 │ │路二七○號 │六、七月│酉○○│ │
│ │(00000000)│ │ │間 │戌○○│ │
├─┼─────┼────┼────────┼────┼───┼────┤
│ │00000000 │ │屏東縣九如鄉九清│八十四年│戌○○│ │
│2│(0000000) │甲○○ │村九如路二段五十│三月間 │宇○○│ │
│ │ │ │三號 │ │ │ │
├─┼─────┼────┼────────┼────┼───┼────┤
│3│無電表資料│子○○ │屏東縣內埔鄉內埔│八十三年│宇○○│ │
│ │ │ │鄉○○路九十二號│底 │ │ │
├─┼─────┼────┼────────┼────┼───┼────┤
│ │000000000 │ │屏東縣屏東市歸來│ │午○○│ │
│4│(0000000) │黃○○ │段一一八九之二號│不詳 │酉○○│ │
├─┼─────┼────┼────────┼────┼───┼────┤
│ │ │ │ │ │午○○│ │
│5│000000000 │辛○○ │屏東縣長治鄉新興│八十四年│酉○○│ │
│ │(00000000)│(邱紹光)│路五巷七號 │二月 │戌○○│ │
│ │ │ │ │ │宇○○│ │
├─┼─────┼────┼────────┼────┼───┼────┤
│ │00000000 │ │ │ │ │ │
│6│(00000000)│丙○○ │屏東縣里港鄉潮厝│不詳 │宇○○│ │
│ │00000000 │ │村潮厝路一○八號│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7│(00000000)│辰○○ │高雄市○○○路二│八十四年│戌○○│ │
│ │00000000 │ │三三號二樓、三樓│初 │宇○○│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劉清風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八十三年│宇○○│ │
│8│(0000000) │(劉尤秀 │村三和路五十七之│底 │戌○○│ │
│ │ │ 春) │一號 │ │ │ │
├─┼─────┼────┼────────┼────┼───┼────┤
│ │000000000 │ │ │ │午○○│ │
│ │(00000000)│申○○ │屏東縣屏東市香揚│八十三年│戌○○│ │




│9│000000000 │ │巷一之六十四號 │五月間 │酉○○│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屏東縣長治鄉長興│ │ │ │
│ │(00000000)│鍾永昌 │段七十八地號、長│八十三年│午○○│ │
││000000000 │玄○○ │治鄉○○路八十一│十月間 │酉○○│ │
│ │(00000000)│ │號 │ │ │ │
├─┼─────┼────┼────────┼────┼───┼────┤
│ │000000000 │林清安 │屏東縣屏東市海豐│八十三年│宇○○│ │
││(0000000) │(癸○○)│段一八四地號 │十月間 │ │ │
│ │ │ │ │ │ │ │
├─┼─────┼────┼────────┼────┼───┼────┤
│ │000000000 │ │屏東縣屏東市歸仁│八十三年│午○○│ │
││(00000000)│未○○ │巷三十六號 │間 │戌○○│ │
│ │ │ │ │ │酉○○│ │
├─┼─────┼────┼────────┼────┼───┼────┤
│ │000000000 │宙○○ │屏東縣鹽埔鄉中和│ │ │ │
│ │(00000000)│(謝春茂)│路十八之一號一樓│八十二年│宇○○│ │
││000000000 │宙○○ │、二樓 │十月間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高雄縣大樹鄉九曲│八十三年│ │ │
││(00000000)│乙○○ │路一八六之十號 │底 │宇○○│ │
│ │ │ │ │ │ │ │
├─┼─────┼────┼────────┼────┼───┼────┤
│ │000000000 │ │屏東縣萬巒鄉佳和│八十三年│ │ │
││(00000000)│壬○○ │村佳興路三十二之│十月間 │同 右│ │
│ │ │ │五號 │ │ │ │
├─┼─────┼────┼────────┼────┼───┼────┤
│ │00000000 │沈正宗 │高雄市○○○路一│八十三、│戌○○│ │
││(00000000)│(亥○○)│二一之五號十一樓│八十四年│宇○○│ │
│ │ │ │ │間 │ │ │
├─┼─────┼────┼────────┼────┼───┼────┤
│ │00000000 │建世企業│高雄縣岡山鎮嘉新│八十三、│宇○○│ │
││(00000000)│公司 │東路三十二號 │八十四年│ │ │
│ │ │(巳○○)│ │間 │ │ │
├─┼─────┼────┼────────┼────┼───┴┬───┤
│ │0000000 │ │屏東縣九如鄉維新│八十三、│宇○○ │ │
││(00000000)│卯○○ │路三十四號 │八十四年│(由楊皓 │ │
│ │ │ │水族館 │間 │翔介紹) │ │




├─┼─────┼────┼────────┼────┼────┼───┤
││00000000 │王再添 │高雄縣大樹鄉鍾鈴│八十二年│同 右 │ │
│ │(00000000)│(丁○○)│村一○七之二號 │十月間 │ │ │
├─┼─────┼────┼────────┼────┼────┼───┤
│ │ │ │ │ │戌○○ │ │
││00000000 │呂德修 │台南縣佳里鎮禮化│八十四年│宇○○ │ │
│ │(00000000)│(戊○○)│里三七三之二號 │三月間 │(由張聰 │ │
│ │ │ │ │ │明介紹) │ │
├─┼─────┼────┼────────┼────┼────┼───┤
│ │ │ │ │ │戌○○ │ │
││00000000 │庚○○ │台南市○○路○段│八十三年│宇○○ │ │
│ │(00000000)│ │三十四號 │十一月間│(由張聰 │ │
│ │ │ │ │ │明介紹)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三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 準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