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邱義祐即邱義峯
邱鴻金(即邱黃月嬌之繼承人)
邱義展(即邱黃月嬌之繼承人)
邱義淳(即邱黃月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鴻金、邱義展、邱義淳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邱黃月
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義祐即邱義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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