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廣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盆
被 告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琳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倉庫寄託與委託辦運管理合約之法律關係涉訟,而兩造間所定「 倉庫寄託與委託辦運管理合約書」第參條已明文約定:「雙方因本合約書牽涉訴 訟時,願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 出之合約書影本(即原證一)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狀所指上開合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應屬 誤會,併予敘明。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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