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鍾炎
送達代收人 陸金樓
被 告 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鳳生
右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二0巷十三號四 樓,惟本件原告係因與被告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所訂之買賣合約爭議,訴請被告返 還貨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就該合約有關事項發生爭執時,合意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其等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在卷可證(合意管 轄條款為該合約書第十四條),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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