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4號
SLDV,92,聲,14,200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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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迪茂國際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F0
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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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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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     │十五萬一千零二元    │     │
│   ├─────────┼────────────┼─────┤
│   │送達郵費     │八百五十元     │     │
│ 一 ├─────────┼────────────┼─────┤
│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二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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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一百七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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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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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茂國際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