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陳永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壹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永峰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456 元,專案補償款10802 元
,共計新臺幣27258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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