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 一被告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0一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機油共計參佰壹拾瓶沒收。
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二四九號「春興車料行」之負責人,明知「 KYMCO」、「YAMAHA」、「金帝」等商標圖樣,分別經如附表一所示 各該公司分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機 油、潤滑油等商品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 間、註冊號數如附表一所示)。丙○○○從事機油販售業務,亦知上開公司享有 商標專用權之事。詎丙○○○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八十九年九月間某日,載 運來源不明,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KYMCO」、「YAMAHA」、「金 帝」註冊商標圖樣之外觀標有「特使」(二行程機油)、「豪邁」(四行程機油 )(以上二種標有「KYMCO」商標圖樣)、「YAMAHA二行程機車」( 鐵罐包裝、「YAMALUBE2S」(塑膠罐包裝)、「YAMALUBE4 S」(以上三種標有「YAMAHA」商標圖樣)、「金帝SYM800-2X 」等侵害商標圖樣之仿冒機油至「春興車料行」,並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販賣數 量不詳之「特使」二行程機油〔每箱市價約七百八十元,只售七百元(原售七百 五十元,折讓五十元)〕、「豪邁」四行程機油(每箱市價約一千五百二十元, 只售八百元)、「YAMAHA」二行程鐵罐機油(已停產,市價不詳),「Y AMALUBE-2S」二行程機油(每箱市價一千八百九十六元,只售八百元 )、「YAMALUBE-4S」四行程機油、「金帝」二行程機油(每箱市價 一千六百元,只售八百元)與甲○○,總計售價為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一百 元,復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再於「春興車料行」售與甲○○「特使」二行程 機油五箱、「豪邁」四行程機油三箱、「YAMAHA」二行程機油三箱、「金 帝SYM800-2X」二行程機油五箱,總計售價一萬二千四百元。甲○○明 知其先後向丙○○○販入之機油,係意圖欺騙他人,使用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註 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仍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販入上開機油後,即連續在「春興車料 行」內,以「特使」二行程機油每罐九十元、「豪邁」四行程機油每罐一百二十 元、「YAMAHA」二行程鐵罐機油每罐一百二十元、「YAMALUBE- 2S」二行程機油每罐一百二十元、「YAMALUBE-4S」四行程機油每
罐一百五十元、「金帝800-2X」二行程機油每罐一百二十元等價格,多次 出售予不特定顧客。嗣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春 興車料行」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機油總計三百十瓶。二、案經被害人光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陽公司)、台灣山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山葉公司)、鼎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豪公司)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被告甲○○部分:
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 稱:伊不知向丙○○○販入而售出之機油是仿冒商品云云。 ㈡被告丙○○○部分:
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是販售「美頓牌( MAIDOM)」、「亞士牌(YARSUE)」機油與甲○○,並未販售仿冒 本件商標圖樣之機油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如何於右揭時地先後二次向丙○○○販入右開使用相同於「KYMC O」、「YAMAHA」、「金帝」註冊商標圖樣之機油,並先後出售予不特定 之顧客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審理時直承在卷,並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機油三百十瓶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執行搜索之現場照片十二幀、送貨明細表影 本一紙、支票影本二紙在卷足稽,足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經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 局(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使用於機油、潤滑油等商品等情,目前仍在專用期間,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 註冊證影本三紙存卷可憑,而「KYMCO」、「YAMAHA」、「金帝」之 商標圖樣,經各該公司等分別自八十四年、五十八年、六十六年間起即取得商標 專用權,已廣泛行銷市場多年,為社會大眾所共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機油經 本院勘驗結果,分別使用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圖樣,並經告訴人等代理 人丁○○、戊○○、乙○○到庭提出「特使」二行程機油、「豪邁」四行程機油 、「YAMALUBE-2S」二行程機油、「YAMALUBE-4S」四行 程機油、「金帝」機油與扣案機油相互比對,認:①扣案之「特使」二行程機油 的上蓋字體模糊,真品字體清;扣案品上蓋內緣沒有凹槽,真品凹槽很明顯。② 扣案之「豪邁」四行程機油之上蓋字體模糊,且沒有K加上圓圈的標誌;扣案品 上蓋內緣凹槽不明顯。③扣案之「YAMAHA」二行程鐵罐上封蓋沒有凹槽, 且無YAMAHA字樣的雷射標籤。④「YAMALUBE-2S」機油真品之 罐蓋為連結之子母二蓋,扣案之「YAMALUBE-2S」機油子母蓋沒有連 結;打開瓶蓋後,真品瓶口上之鋁箔封膜非常平整,扣案品之封膜則不平整。⑤ 扣案之「YAMALUBE-4S」四行程機油上封蓋沒有如真品之凹槽及YA MAHA字樣的雷射標籤。⑥扣案之「金帝SYM800-2X」機油與真品外 包裝貼紙之印刷品質不同,扣案機油是以照相製版和成;真品上「金帝」字樣旁
的R加上圓圈,扣案機油上有「金帝」二字但是旁邊沒有R加上圓圈的字樣;真 品與扣案機油瓶底的字體不同等相異之處(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復經承製光陽公司、山葉公司所銷售之機油包裝容器之敦和容器股份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塚田裕司鑑定結果:①扣案之「特使」二行程機油、「豪邁」四行程 機油、「YAMALUBE-4S」四行程機油之鐵罐容器接合處凹槽在右側, 真品則在左側,且扣案機油容器與真品相較,其上的圖案、字跡較粗糙,顏色比 較暗;②扣案之「YAMALUBE-2S」二行程機油瓶蓋的子母環有缺口, 真品沒有,扣案容器側面的透明線長度較真品長,扣案的容器瓶身顏色較深綠色 ,真品的底部有模具號碼且罐子側面有產品批號,扣案的容器則無(見本院九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理筆錄)。是扣案之機油係使用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註冊 商標圖樣之仿冒品,至為明確。
㈣被告甲○○雖辯稱不知扣案之機油是仿冒品云云,惟查,被告甲○○開設機車材 料行,則其對各該商品之市場售價及真偽辨識方法應知之甚稔,注意義務亦應較 一般消費者為高,其以低於市價,甚至達二分之一之價格,向非屬告訴人公司經 銷商之人販入機油,且扣案之機油與真品外觀上有明顯之差異,已如上述,被告 甲○○為專門從事該行業之商人,豈能諉為不知依仿冒品?再者,告訴人等代理 人會同警員至「春興車料行」執行搜索時,被告甲○○之店內除仿冒機油外,尚 有真品機油,被告甲○○亦直承有向告訴人公司之經銷商販入機油之情,是被告 甲○○非僅單向丙○○○販入機油,其卻能於警訊時即明確供述扣案之仿冒機油 係向丙○○○購買(見偵查卷第八頁背面),足見被告甲○○明知扣案之油品係 仿冒品。再參以扣案之「YAMAHA」二行程鐵罐機油已於八十三年間停產, 為告訴人代理人戊○○陳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被告 甲○○於警訊時亦供稱該機油係十年前之舊機油等語(見偵查卷第八頁背面), 被告甲○○既明知該機油已停產多年,竟仍向他人販入,其明知係仿冒品,至為 灼然。是被告甲○○明知為仿冒之油品,仍予販入進而轉售不特定消費者,應足 認定。
㈤被告丙○○○雖否認售與甲○○本件仿冒油品,辯稱係售與甲○○「美頓牌MA IDOM)」、「亞士牌(YARSUE)」機油云云。惟查,被告甲○○於警 訊時已供稱本件仿冒油品係向被告丙○○○購得(見偵查卷第八頁背面、第九頁 正面),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審理時亦為相同供述,並經證人即甲○○之子方 家仁證述:曾有二次見到甲○○向丙○○○買「金帝」、「YAMALUBE- 2S」「YAMALUBE-4S」等機油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四頁背面), 被告甲○○並提出被告丙○○○填載之送貨明細單影本一紙,及支付貨款之支票 影本二紙,經被告丙○○○直認送貨明細單係其填寫,並坦承先後收受該二紙支 付貨款之支票無訛,衡情,被告甲○○及其子方家仁並無設詞誣陷之理,是被告 丙○○○辯稱未出售本件仿冒油品與甲○○云云,已難採信。 ㈥依被告丙○○○填寫之送貨明細單上載明其送貨品名為「金800-2X」、「 特0.7」、「Y-2T」、「豪4T」,核與本件仿冒機油「金帝SYM80 0-2X」、「特使」(零點七公升)、「YAMAHA」二行程機油、「豪邁 」四行程機油等名稱相符,被告丙○○○雖又辯稱:「金800-2X」代表美
頓牌二行程機油、「特0.7」代表美頓牌二行程機油、「Y-2T」代表亞士 牌二行程機油、「豪4T」代表美頓牌四行程機油云云,惟被告丙○○○於偵查 中供稱:「特0.7」代表美達樂牌二行程機油等語(見偵查卷第八十六頁正面 ),先後供述不一,所辯已難憑採;況被告丙○○○上開所辯,除亞士牌(YA RSUE)尚可以「Y」代表外,其餘美頓牌機油何以用「金8002X」、「 特0.7」、「豪4T」等三種品名代表,且與美頓牌(MAIDOM)名稱風 馬牛不相及,亳無關連性,被告丙○○○固又辯稱:使用上開品名代表各該機油 分別適用於光陽、山葉、三陽機車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美頓牌及亞士牌機油,其 上並未標示適用於何種廠牌機車,有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勘驗筆錄可參,被告 丙○○○所辯要無可取。再參以告訴人代理人戊○○、丁○○均陳稱會同警方至 甲○○店內執行搜索時,未見到店內有陳列美頓牌及亞士牌機油等語(見本院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理筆錄),觀之執行搜索時之現場機油陳列架照片,確 實未陳列美頓牌及亞士牌之機油,益證被告丙○○○辯稱係售與甲○○美頓牌及 亞士牌機油,而非本件仿冒機油云云,顯不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均不足採信,罪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 ,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以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甲○○先 後多次、被告丙○○○先後二次販賣犯行,時間尚屬密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丙○○○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九年九月間某 日,及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先後二次販賣仿冒機油,為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則 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間某日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自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 訴,本院自得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等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其 販賣仿冒商品之時間、數量,影響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及商譽,造成商標專 用權人營業損失及妨礙社會交易秩序與被告甲○○坦承部分犯行,並供出仿冒商 品來源,因而查獲丙○○○,及被告丙○○○犯後矯詞飾卸,並無悔意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㈡ 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商品係被告等供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且屬 被告甲○○所有之物,為被告甲○○供明在卷,爰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在被告甲○○主刑項下併為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 信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附表一:
┌───────┬────────┬────────┬─────────┐
│商 標 圖 樣│商標專用權人 │註冊號數 │專用期間 │
│ │ │ │(含延展期間) │
├───────┼────────┼────────┼─────────┤
│ KYMCO │光陽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 │ │ │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
│ │ │ │日止 │
├───────┼────────┼────────┼─────────┤
│ YAMAHA │日商山葉發動機股│三八五三九 │五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 │份有限公司(自七│ │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
│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十日止 │
│ │六日授權台灣山葉│ │ │
│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 │
│ │) │ │ │
├───────┼────────┼────────┼─────────┤
│ 金帝 │豐達貿易有限公司│九一三五三 │六十六年九月一日至│
│ │(於八十四年十一│ │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
│ │月間移轉與鼎豪實│ │日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商 品 名 稱│ 數 量 │侵害之商標圖樣│
├──┼───────────┼────────┼───────┤
│ 一 │特使二行程機油 │ 八十瓶 │KYMCO │
├──┼───────────┼────────┼───────┤
│ 二 │豪邁四行程機油 │ 五十四瓶 │KYMCO │
├──┼───────────┼────────┼───────┤
│ 三 │YAMAHA二行程機油│ 三十二瓶 │YAMAHA │
│ │(鐵罐裝) │ │ │
├──┼───────────┼────────┼───────┤
│ 四 │YAMALUBE-2S│ 五十二瓶 │YAMAHA │
│ │二行程機油(塑膠罐裝)│ │ │
├──┼───────────┼────────┼───────┤
│ 五 │YAMALUBE-4S│ 十四瓶 │YAMAHA │
│ │四行程機油 │ │ │
├──┼───────────┼────────┼───────┤
│ 六 │金帝SYM800-2X│ 七十八瓶 │金帝 │
│ │二行程機油 │ │ │
├──┼───────────┴────────┴───────┤
│總計│ 三百一十瓶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