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瑞簡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三七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共同輸入私菸,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各緩刑參年。扣案之大衛杜夫國際包私菸參仟參佰伍拾捌包、黑色大衛杜夫私菸壹萬柒仟包、峰牌私菸壹萬參仟玖佰柒拾包,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漁舢港外九七九號」舢舨(編號CTS─三八七七號)船長,曾建富 則為甲○○僱請之船員。甲○○、曾建富二人因貪圖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小 利,而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雄」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輸入私菸 成年成員等人,基於共同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分工由其他姓名年籍不詳輸入私 菸之成年成員以貨輪裝載私菸自公海進入本國領海,再由甲○○與曾建富二人駕 駛上開舢舨出海接駁私菸並將之運送上岸。謀議既定,甲○○與曾建富即於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五時三十五分許,以釣魚為由,共同駕駛前揭舢舨自 臺北縣貢寮鄉美炎山漁港安檢站報關出港,嗣並將上開舢舨駛至美炎山漁港外海 約十餘海浬處,與上開姓名年籍不詳輸入私菸成年成員所駕駛之貨輪接頭,自該 貨輪上接駁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私菸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包(其中大衛杜 夫國際包私菸計三千三百五十八包;黑色大衛杜夫私菸計一萬七千包;峰牌私菸 計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包),並將之藏匿於舢舨之密艙中,企圖以此方式闖關上岸 。嗣甲○○、曾建富二人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駕駛前揭舢舨報關進港時,為美炎 山安檢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私菸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包。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曾建富二人自白不諱,且有機漁船(含船員)進出 港檢查表影本乙紙、照片四幀在卷可佐,復有大衛杜夫國際包香菸三千三百五十 八包、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一萬七千包、峰牌私菸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包香菸扣案可 憑;上開香菸既均係未經許可而輸入,則其自屬菸酒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之「私菸 」無誤;又查獲之香菸均係真品之事實,亦有大衛杜夫香菸臺灣總代理商商真股 份有限公司及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函影本二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曾建富二人 輸入私菸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曾建富二人所為,均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之輸入私菸 罪。被告甲○○、曾建富與「阿雄」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輸入私菸成年成員間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運輸私菸之數量 菲淺,對關貿利益與社會經濟所生之危害甚鉅,又被告二人之素行尚佳,本次純 因貪圖小利始鋌而走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件附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認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 行其刑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上開私菸三萬四千三百二 十八包(其中大衛杜夫國際包私菸計三千三百五十八包;黑色大衛杜夫私菸計一 萬七千包;峰牌私菸計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包),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 六條前段、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 官 王 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附錄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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