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 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凌博志
訴訟代理人 林幸彬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仟捌佰元,折合銀圓壹拾萬零貳仟陸佰元,並依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壹佰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吳昀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