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元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銀圓叁仟陸佰陸拾柒元(依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
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所定裁判費數額之十分
之一,即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每百元徵收一點一元之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
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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