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丁○○
丙○○○
送達代收人 嚴允晟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折合銀圓壹佰貳拾捌萬
貳仟貳佰柒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仟壹佰零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
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唐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