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43號
CYDV,92,補,43,200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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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丁○○
          丙○○○
  送達代收人   嚴允晟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折合銀圓壹佰貳拾捌萬
貳仟貳佰柒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仟壹佰零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
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唐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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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