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51號
CYDV,92,聲,51,200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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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伊文捷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八一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貨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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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文捷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