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京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 四五六號裁定意旨,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一號向臺 灣苖栗地方法院提存臺灣銀行定期存單新台幣一百萬元,茲因本案訴訟部分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 請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聲 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臺灣苖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一號提存物等語。二、查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臺灣苖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一號提 存書,聲請人係向臺灣苖栗地方法院提存,其聲請返還該提存物自應向該院為之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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