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陸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五九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唐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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