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東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二、本件民事訴訟因原告接手承建毅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被告的後續工程,而毅 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本案則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工 程款,故應以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事件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根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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